1、什么是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申请时限是多少?
答: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自订立抵押担保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
2、怎样设定房地产抵押担保?
答:首先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房地产抵押事项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担保合同,其次双方应持主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房产证书等证件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房地产抵押权什么时间生效?是当事人签约时间、受理登记时间、还是核准登记时间?如何看待抵押权的“期限”?
答:(1)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应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时生效;(2)按建设部《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的规定,权属证书上他项权利的约定期限是“权利人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他项权利的期限”。
4、什么是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位次性?
答:指同一房地产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在行使抵押权时,优先受偿的法定次序。同一房地产向不同的债权人抵押时,其受偿的顺序应按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为序。
5、某产权人配偶已去世,在该房屋(夫妻双方共有)抵押时如何办理?
答:应先将该房屋属于遗产的部分从原产权中分割出来(一般为一半),然后按《继承法》的规定先办理继承手续。若有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则按共有房屋登记产权,然后按共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若除了配偶以外的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则由健在的一方单独登记产权,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可否将房屋进行抵押?
答:否。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人不是同一人,则无法做到“权利主体一致”。因而,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7、某房产经评估,价值为10万元,但担保的贷款数额为20万,登记机构可否予以办理抵押登记?
答:《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因此,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已能证实担保的债权已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登记机构不应为其办理抵押权登记。
8、抵押人以学校办公楼或者医疗机构的房地产申请办理抵押的,登记机构能否受理?
答:否。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9、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能否为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根据央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直接的资金借贷合同无效,但企业可以委托有委托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由于房地产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是贷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所以,企业之间发生直接的资金借贷,登记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若属于委托贷款,则可以。
10、民间借贷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能否办理登记?
答:能。但此时应注意一些非法的金融活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公证。
11、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签字?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成立的企业,企业所有人虽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一企业的房产已不同于自然人的房产,在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时应使用企业的名义,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属于企业的房产也应使用该企业的名称进行登记。所以,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签字。
1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伪造证据、印章进行登记之后,登记机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否。登记机关在抵押登记中,只要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应承担责任。《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7条“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书面声明保证。”第40条“因当事人声明保证不实等过错导致登记不实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